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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
乙方:上海烟草机械有限公司
第一条
协议项目
第二条 会员资格取得
第三条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
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
4-1 本协议自200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。
第五条 附则
5-1 本协议的订立、效力、解释、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5-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,或者使得本协议履行不可能、不必要或无意义的,任何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。
5-3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,后记立法或法律变更对协议不具有溯及力。双方可根据后继半法或法律,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,但应采取书面形式。
5-4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经签字、盖章后生效,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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